台灣運動心理學會
運動心理教練授證與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7 日第四屆第三次理事、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4 日第十一屆第一次理事、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9 日第十一屆第四次理事、監事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 115 年 4月2日第十二屆第四次運心教練督導委員會會議修訂
壹、主旨
台灣運動心理學會為培養本會運動心理教練人才,使其具備提升運動員、教練與其他相關人員心理素養之能力,特定立本辦法。
貳、專業界定
一、本辦法所頒發之「運動心理教練」乃指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主辦之運動心理教練培訓班之學員;培訓班之學員除參加相關課程訓練之外,並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主辦之運動心理教練學、術科測驗,以及實習考試。
二、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頒授之運動心理教練是指:「利用教育性運動心理學理論與知識從事體育、運動、健康、和身體表現有關的心理學服務」。
三、運動心理教練專業服務範圍不逾越因精神疾病而求助的臨床心理服務,或個人家庭、婚姻、或事業困擾所需要的心理諮詢服務。
四、運動心理教練對上述兩項心理問題保持高度注意,並將有需要服務對象轉介到上述兩項專業心理服務人員。
參、資格和檢定考試
凡從事運動心理教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歷規定:國內、外大學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從事運動心理學研究之碩士或博士;國內、外大學心理學之碩士或博士。非上述學歷背景人士欲參加運動心理教練培訓與授證得提出相關輔修資料或補修課程。其學歷背景認證,由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委員」審查。
二、培訓:共計 100 小時專業課程訓練,且出席率滿足 90 %(含)以上。
三、考試:參加台灣運動心理學會所主辦之「運動心理教練學、術科檢定」,全部學、術科均需及格,且平均 80 分(含)以上。
四、實習:通過學、術科考試,且在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認可之督導委員督導下,實習成績及格者。實習應在考試通過後二年內完成。
肆、證照制度
有關運動心理教練證之核發、任用、管理、獎懲、講習、考試、晉級、進修、考核等,由本會辦理。共分為四級如下:
一、初級運動心理教練
凡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主辦之「運動心理教練培訓班」學科與術科測驗,並完成實習且成績合格者,將由本會核發「初級運動心理教練證書」。
二、中級運動心理教練
(一)具有初級運動心理教練資歷三年以上者。
(二)三年工作經歷中,曾實際執行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或其他實務經驗之運動心理服務工作,且具有實際成功案例者。
(三)三年內參與本會辦理之持續教育時數 24 小時。
(四)符合上述各項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者,經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審查後,由本會核發中級運動心理教練證書。
三、高級運動心理教練
(一)具有中級運動心理教練資歷五年以上者。
(二)五年工作經歷中,曾實際執行國家級運動代表隊之運動心理服務工作,且具有實際成功案例者。
(三)五年內參與本會辦理之持續教育時數 40 小時。
(四)符合上述各項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者,經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審查後,由本會核發高級運動心理教練證書。
四、資深運動心理教練
(一)具備運動心理學博士學位
(二)在大學教授運動心理學相關課程
(三)具有高級運動心理教練資歷五年以上者。
(四)五年工作經歷中,曾實際執行國家級運動代表隊之運動心理服務工作,且具有實際成功案例者。
(五)符合上述各項條件並提出相關證明者,經通過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審查後,由本會核發資深運動心理教練證書。
五、特殊授證:曾獲國外運動心理教練或諮詢證照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台灣運動心理學會『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申請同等級運動心理教練證書。
伍、任用與就業
各級學校、機關、健身俱樂部、個人之實體或網路之運動心理服務。
陸、管理
一、由本會成立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督導運動心理教練工作;各級運動心理教練需按本辦法第肆點之規定,逐級參加升等。
二、申請或換發各級運動心理教練證書時,應為本會有效會員。
三、本會將視經費與情況,每年遴選運動心理教練若干名,前往參加國際性運動心理諮詢講習會或進修,以吸收新知及儲備國家代表隊心理服務人才,但需返國後填寫報告書、發表或講課,與國人分享心得。
四、為提升運動心理教練之專業水準及統一認證標準,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將制定統一之學科與術科考試制度,並製作正式之證書及證照。所有通過本會認證之合格運動心理教練名單,將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
五、為維護運動心理教練之專業,應持續參與運動心理服務工作;運動心理教練證照每三年換發新證,每年須完成至少 8 小時持續教育,三年累計 24 小時,皆須為本會舉辦之課程,完成者(憑研習結業證書、研習名條)得換發新證。證書效期統一自每屆期之 1 月 1 日開始計算,並須於效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換證,凡申請換發新證,需繳交換發工作費。
六、運動心理教練證照過期者,可申請重新認證。重新認證向「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申請。申請者需為本會有效會員,三年內持續教育時數,繳交申請認證費,核定換發後始繳交換發工作費。
七、本會建立運動心理教練資料卡,以加強追蹤考核輔導之工作。
柒、獎懲
一、運動心理教練有義務接受本會指派協助培訓業務工作。有關運動心理教練之品德、行為、勤惰及工作態度等,本會將予以記載,若有重大違失或優良事蹟表現者,將由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簽報本會處理。
二、如未符合本辦法之處置,一般分為警告、證照停權及證照撤銷三種,視違失情節之輕重,由運動心理教練督導委員會開會報請理監事會決定之。
三、各級優秀運動心理教練得報請理事長予以獎勵,有特殊優良事蹟者,得報請行政院教育部、運動部或全國體育總會或單項協會獎勵。
捌、倫理守則
一、運動心理教練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案主當事人的福祉。運動心理教練在執行業務時,應尊重案主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二、運動心理教練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案主當事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三、運動心理教練執行業務發現案主當事人疑似罹患精神官能疾患或心智失常時,應予以轉介。
四、運動心理教練執行業務時,不得使用藥品或其他醫療行為。
